12 單選
關於公寓大廈住戶之權利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 A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共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 B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C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但設定負擔則可分別為之
- D於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方得為之
正解 B —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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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住戶之權利義務,包括專有部分的使用權能與限制、專有部分與應有部分的一體性,以及進入他人專有部分的規則。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本選項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一項所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客體是專有部分而非共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使用收益依同法第 9 條第一項,係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之。
- B敘述正確,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之明文,違反者依同法第 49 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C敘述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設定負擔同樣不得分離。
- D敘述錯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二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者,是同條第一項第四款「必須使用共用部分」的情形。
記憶點
專有部分自由用但不得害及全體,移轉與設定負擔都不能與應有部分拆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