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下列何種管理委員,不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 A主任委員
- B監察委員
- C財務委員
- D消防委員
正解 D — 消防委員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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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任期規定中,哪些委員受「連選得連任一次」的限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任限制相同。消防委員既非主任委員,也不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屬於「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而不受一次之限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主任委員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明文列名受一次連任限制者,且依該條第二項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 B監察委員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所稱負責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落在該項的限制範圍內。
- C財務委員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所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同受該項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 D消防委員未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列名,歸入「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不受次數限制。
記憶點
主委、管理負責人、財務、監察四種只能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任不設上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