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等資訊,將違反下列那一項規定?

  1. A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2. B不當爭取交易之機會,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3. C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4. D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正解 A — 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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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仲介收取斡旋金前未書面告知要約書之替代關係,在《公平交易法》上應歸入哪一種違法類型。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仲介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等於隱匿足以影響買方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屬對交易相對人之欺罔,且此種作法普遍化將影響不動產交易秩序,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以《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之欺罔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依據,與本題「應告知而未告知重要資訊」的行為態樣相符。
  2. B《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規範的是「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本題並無贈品或贈獎情事。
  3. C《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範的是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本題是消極未告知,而非積極為不實表示。
  4. D《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規範的是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公司名稱、商標或其他表徵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營業或服務混淆,與本題資訊揭露問題無涉。

記憶點

該說而不說、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歸《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欺罔或顯失公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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