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關於聯合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有益於個別經濟與股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 B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
- C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就其聯合行為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 D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經濟情況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許可
正解 D —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經濟情況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許可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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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原則禁止與例外許可,以及許可的門檻、期限、公開義務與廢止事由。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17 條規定「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經濟情況變更正是法定得廢止許可的事由之一,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但書的門檻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非本選項所寫的個別經濟與股東利益,統一規格或型式則是同項第一款的例外事由。
- B敘述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規定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不得逾五年,並非三年。
- C敘述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負公開義務者是主管機關,不是事業。
- D敘述正確,即《公平交易法》第 17 條所定得廢止許可的事由。
記憶點
聯合行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許可上限五年、由主管機關主動公開,情事變更即得廢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