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限制競爭之行為,事業不得為之?
- A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
- B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C事業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 D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正解 D —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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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把違法行為分成第二章限制競爭與第三章不公平競爭兩大類,本題要辨識何者落在限制競爭。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該條位於第二章限制競爭,行為的可責性在於扭曲市場競爭條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該條位於第三章。
- B屬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樣列在第三章。
- C屬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亦在第三章。
- D正確,即《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二款之差別待遇,其成立以無正當理由且有限制競爭之虞為要件。
記憶點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五款全屬限制競爭;仿冒表徵、營業誹謗、不當贈品贈獎則歸不公平競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