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十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 B訪問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猶豫期間及解約權規定
- C消費者依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 D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正解 C — 消費者依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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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七日猶豫期,與第 19-2 條企業經營者取回商品、返還對價的十五日期間。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第一項,消費者依第 19 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選項 C 的期間起算、日數與取回地點均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所定為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得解除契約,並非十日。
- B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但書為「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合理例外情事限於通訊交易,訪問交易不在其列。
- C正確。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第一項逐字相符,包括「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與「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 D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第二項所定為自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已支付之對價,起算點是次日而非當日。
記憶點
七日反悔、十五日取貨與退款,兩個十五日一律從次日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