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各類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製造者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B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3. C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正解 A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製造者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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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至第 9 條的責任分層——製造者責任、經銷者的連帶責任與免責但書、輸入者視為製造者。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 7 條之製造者責任。該條並未替輸入者留下「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的免責但書,該但書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一項為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所設。選項 A 把經銷者的但書搬到輸入者身上,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錯誤,為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輸入者一律視為製造者而負第 7 條責任,沒有已盡相當注意即不負責的但書。
  2. B正確。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一項逐字相符,經銷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3. C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D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二項規定,經銷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 7 條之企業經營者,因而適用第 7 條第三項。

記憶點

輸入者=製造者,沒有免責但書;經銷者才有「已盡相當注意」的出口,一改裝分裝就升格為製造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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