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時,下列何種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處一定金額之罰鍰?
- A設立之營業處所未置經紀人
- B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 C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 D未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正解 D — 未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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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罰則分層——哪些違章直接開罰,哪些要先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罰鍰。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第 12 條、第 18 條、第 20 條或第 27 條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將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違反的正是同條例第 18 條,屬先改正後罰鍰的類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直接開罰。營業處所未置經紀人違反同條例第 11 條第一項,依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B直接開罰。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違反同條例第 17 條,依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C直接開罰。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違反同條例第 19 條第一項,依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19 條第二項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 D即為所問。違反同條例第 18 條的揭示義務,依第 29 條第一項第四款應先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處罰鍰。
記憶點
十二、十八、二十、二十七這四條先改正再罰,其餘一經查獲即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