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為特定情形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下列情形非屬前述之特定情形?
-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B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C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專用部分
- D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正解 C —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專用部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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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列舉的五款共用部分,這些部分不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5 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者為「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C) 把該款結尾的「共用部分」置換成「專用部分」,與條文所定的客體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屬之。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1 款所列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者。
- B屬之。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款所列者,屬支撐整棟建築物安全的構造體。
- C非屬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5 款的客體是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本項改寫成「專用部分」,已非該款所指,為本題答案。
- D屬之。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2 款所列者。此外該條第 4 款另有「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本題四個選項未及。
記憶點
五款的最後一款結尾一定是「共用部分」,被改成「專用部分」就是陷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