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至少逾多少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1. A一期
  2. B二期
  3. C三期
  4. D六期

正解 B — 二期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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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住戶積欠公共基金或應分擔費用時,管理組織訴請法院命其給付的門檻與程序。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條文所定的期數門檻為「已逾二期」,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一期低於條文門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要求的是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只欠一期尚未達到訴請給付的條件。
  2. B二期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所定「已逾二期」相符,且該條另有「或達相當金額」的並列選項,兩者具備其一即可,為本題答案。
  3. C三期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門檻,容易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促請改善後「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的期間相混。
  4. D六期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並無依據,該條並未以六期為訴請給付的條件。

記憶點

欠費逾二期、先定期催告,再訴請法院命給付本金加遲延利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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