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的文件,不包含那一項?
- A不動產經紀人員之經歷與獲獎資料
- B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 C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 D仲介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
正解 A — 不動產經紀人員之經歷與獲獎資料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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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經營仲介業務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的法定文件範圍。
正解理由
揭示義務分別規定於兩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同條例第 20 條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兩條列出的項目只有證照、許可文件、經紀人證書、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並未及於人員的經歷與獲獎資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不動產經紀人員之經歷與獲獎資料屬業者自行宣傳的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與第 20 條的揭示清單都沒有這一項,並非法定應揭示文件,為本題應選項。
- B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明文要求連同相關證照一併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的文件。
- C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對經營仲介業務者課予的揭示義務。
- D仲介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正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所稱應揭示者;違反第 18 條或第 20 條,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記憶點
牆上要掛的是證照、許可文件、經紀人證書與報酬標準,不是得獎紀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