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廣告相關業者與廣告主之間對於不實廣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錯誤?
- A專業人士或機構之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非屬知名公眾人物之廣告薦證者不知情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者,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B — 非屬知名公眾人物之廣告薦證者不知情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者,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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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不實廣告連帶賠償責任的主體與主觀要件。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後段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書則對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之薦證者,設「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的責任上限。十倍上限是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前提成立後才適用的減輕,並非把不知情者也拉進賠償範圍;選項以「不知情」為前提仍令其負連帶責任,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專業人士或機構之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敘述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但書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前提,不知情者不負該項連帶賠償責任,十倍範圍只是責任上限。
- C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明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明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記憶點
三種業者都要先過「明知或可得而知」這關;十倍上限只給非知名公眾人物、非專業人士或機構的薦證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