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任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管理委員之任期不可以規定在規約中,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 B管理委員會會議得決議各管理委員任期為 1 年或 2 年
- C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
- D管理委員會的各管理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
正解 C — 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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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所定管理委員之任期長度、任期依據與連任次數限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任限制相同。選項所稱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與該項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將任期之依據並列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約本得規定管理委員任期,並非只能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 B錯誤。決定任期者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並非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並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正確。此三種職務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所列連選得連任一次者。
- D錯誤。連選得連任而無次數限制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三項僅限「其餘管理委員」,本項把全體管理委員一律寫成無次數限制。
記憶點
任期一至二年,未規定則一年;主委、財務、監察三職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任不限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