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關於占有,下列何者錯誤?

  1. A占有於我國為事實,而非占有權
  2. B無權占有人亦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3. C占有與取得時效有關
  4. D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

正解 D —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占有的法律性質、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不問本權,以及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的請求途徑。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57 條,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條文給的不是全面禁止,而是把請求的路線導向無因管理,D 逕寫成不得請求償還,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占有規定於物權編第十章,規範對象是對物的事實管領狀態,法律再就此一事實配置效果:《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推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 962 條賦予占有人物上請求權,體例上並未創設一種名為占有權的權利。
  2. B正確。依《民法》第 962 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條文只問占有有無被侵奪或妨害,不問占有人有無本權。
  3. C正確。依《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自行中止占有或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占有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可見取得時效正是以占有的持續為基礎。
  4. D錯誤。理由如前述。

記憶點

惡意占有人不是拿不到必要費用,而是要走無因管理那條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民法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8 題

→ 看完整「民法概要」歷屆題庫 · → 114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