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B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區分所有人得約定其比例
- C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D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正解 A —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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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與基地權利的一體性,以及規約得約定的事項。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99 條第五項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把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與基地權利綁成一體,避免房屋與其立足的基地權利分屬不同人而生糾紛。本選項寫成「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與條文正面相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錯誤,即應選答案。
- B正確。《民法》第 799 條第四項規定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書則明定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區分所有人自得約定其比例。
- C正確。《民法》第 799 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D正確。《民法》第 799 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即實務所稱的約定專用。
記憶點
比例可以約定、使用可以約定,唯獨專有與基地不准拆開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