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甲向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致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 B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 C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動產質權
- D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普通抵押權
正解 B —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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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以及代位標的上成立何種擔保物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1 條第一項,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A 屋因丙之過失而滅失,甲對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乙的抵押權即轉換為以該請求權為標的的權利質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民法》第 881 條第一項但書明定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消滅之列,本件甲對丙有賠償請求權,乙的擔保並未落空。
- B與《民法》第 881 條第二項相符,代位標的是賠償請求權這種債權,其上成立的是權利質權,且次序與原抵押權相同,正確。
- C動產質權以動產為標的並以移轉占有為要件,賠償請求權是債權而非動產,無從成立動產質權。
- D普通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A 屋既已滅失,賠償請求權亦非不動產,不能成為抵押權的客體。
記憶點
房子沒了、賠償金還在,抵押權換裝成權利質權,受償順位照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