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著有數本暢銷理財專書之甲,某日遭汽車駕駛人丙撞傷,卻於與丙損害賠償協議達成前,突發心肌梗塞猝死,留有土地一筆及尚未繳清貸款之房屋一棟,某上市電子公司股份 100 萬股,銀行存款 30 萬元,尚欠有乙銀行之信用貸款 2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繼承之標的?

  1. A尚未繳清貸款之房屋
  2. B甲所著理財專書之著作權
  3. C甲對丙依據民法第 195 條規定可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4. D甲積欠乙銀行之 20 萬信用貸款

正解 C — 甲對丙依據民法第 195 條規定可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19題答B或C者均給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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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標的的範圍,以及一身專屬權利義務不得繼承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一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95 條第二項並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甲在與丙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前即死亡,該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既未經契約承諾亦未起訴,仍屬專屬於甲本身之權利,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房屋是財產上權利,其上未清償的貸款債務則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二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兩者均在繼承範圍內。
  2. B著作財產權屬財產上權利可以繼承,著作人格權則專屬於著作人本身而不得繼承,本選項因此存在兩種讀法,並經考選部公告「第19題答B或C者均給分」,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3. C《民法》第 195 條第二項所定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未依契約承諾或起訴前不得繼承,非屬繼承之標的。
  4. D信用貸款債務是財產上義務,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一項由繼承人承受,並依同條第二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記憶點

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通通繼承,貼身的慰撫金請求權未承諾、未起訴就留在死者身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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