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雙方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A 地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就該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絕對無效
- B相對無效
- C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解 D —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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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流押(流抵)約定的效力,也就是「屆期未清償即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這種約定的法律評價。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73-1 條第一項,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甲與乙的約定正是該條所稱的流押約定,法律並未使其無效,而是採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者在甲乙之間仍然有效,只是不能拿來對抗第三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民法》第 873-1 條第一項並未規定此種約定無效,反而承認其效力,只用登記決定對抗力的有無。
- B條文的法律效果是對抗力受限,而非效力相對;《民法》第 873-1 條第二項還替這種約定設了清算義務,可見約定本身有效。
- C條文寫的是「不得對抗第三人」,不是「不生效力」,兩者的分界正是登記對抗主義與登記生效主義的差異。
- D與《民法》第 873-1 條第一項的文字相符,未經登記者僅生不得對抗第三人的結果,正確。
記憶點
流押約定不是無效,是「沒登記就只能對內」;而且抵押權人真的取得房地時要清算找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