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依我國民法關於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之論述?
- A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間者,逾越 30 年後,土地所有人始得向法院請求,定其後續之存續期間,或終止該地上權
- B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妨礙其行使地上權使用時,得拒絕或減少地租之支付
- C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總額時,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逕行終止存續期限尚未屆至之地上權
- D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讓與該土地所有權與第三人,已預收之地租如已登記,地上權人得以該預付地租對抗受讓之第三人
正解 D — 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讓與該土地所有權與第三人,已預收之地租如已登記,地上權人得以該預付地租對抗受讓之第三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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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普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酌定、地租不因不可抗力而減免、終止前的催告,以及預付地租的對抗要件。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36-1 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反面解釋即為:預付地租一經登記,地上權人便得以之對抗受讓土地所有權的第三人,無須向新所有人就同一期間重複給付,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民法》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門檻是二十年,不是 30 年。
- B錯誤。依《民法》第 837 條,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條文寫得極為明確,沒有拒付或減付的空間。
- C錯誤。依《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才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通知抵押權人,故不得逕行終止。
- D正確。理由如前述。
記憶點
地上權的預付地租,登記了才追得到下一手土地所有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