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甲、乙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下列有關甲、乙間之配偶財產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1. A甲所有之婚前購買之有價證券,於甲、乙婚後,甲取得該有價證券分配之股息或利息,於甲、乙離婚時,乙得主張該分配之股息或利息,納入剩餘財產為分配計算之標的
  2. B甲於婚後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乙所負之債務後,即使在婚姻關係中,仍得請求乙償還
  3. C甲、乙離婚時,對於婚後乙受贈之財產,如未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時,即應納入乙之婚後財產,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標的
  4. D甲、乙離婚時,乙知悉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差額,僅得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 2 年內,向甲主張給付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正解 C — 甲、乙離婚時,對於婚後乙受贈之財產,如未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時,即應納入乙之婚後財產,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標的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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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財產制下婚後財產的範圍、無償取得財產被排除於分配之外,以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起算。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乙於婚後受贈的財產正是無償取得,無論贈與人有無以書面聲明,都不會成為分配計算的標的;至於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是《民法》第 1031-1 條第 1 項第 3 款共同財產制下的設計,不能搬到法定財產制來用,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正確。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甲婚前購買之有價證券所配發的股息或利息屬孳息,故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2. B正確。依《民法》第 1023 條第 1 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同條第 2 項並明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3. C錯誤。理由如前述。
  4. D正確。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於離婚時即已知悉差額,知悉時點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點重合,二年期間自該時起算。

記憶點

法定財產制沒有特有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直接被但書擋在分配之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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