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於第 1138 條設有明文規定。下列相關之說明,何者正確?
- A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2 年內再婚者,喪失其原已取得之繼承權
- B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出家之子女,無繼承之資格與地位
- C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生子女,雖因法律擬制而為旁系親屬,然因欠缺真實血緣關係,非屬民法第 1138 條第 3 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 D父再婚之後妻,與前妻之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關係,因此後妻對於前妻子女之死亡,無繼承其遺產之權利
正解 D — 父再婚之後妻,與前妻之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關係,因此後妻對於前妻子女之死亡,無繼承其遺產之權利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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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之範圍與順序,兼及姻親關係與收養擬制血親對繼承資格之影響。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可見得為繼承人者僅限配偶與所列血親,姻親不在其列。又依《民法》第 970 條第二款,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故父再婚之後妻與前妻所生子女間,僅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後妻既非前妻子女之配偶,亦非其血親,對前妻子女之遺產自無繼承之權利,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配偶於斯時即取得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所列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並無「再婚」一項,配偶縱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二年內再婚,已取得之繼承權不受影響。
- B錯誤。第 1138 條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未以職業或宗教身分設限,子女縱已出家,繼承資格與地位仍不受影響。
- C錯誤。依《民法》第 1077 條第一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生子女間視同兄弟姊妹,屬第 1138 條第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 D正確。後妻與前妻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非第 1138 條所列之繼承人,無繼承權。
記憶點
法定繼承人只有配偶加四順序血親,姻親再親也分不到遺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