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下列何者錯誤?

  1. A生前特種贈與,包括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
  2. B須有其他繼承人行使歸扣權,始須歸扣
  3. C一般認為,生前特種贈與之被繼承人有應繼分前付之意思
  4. D即使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

正解 D — 即使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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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173 條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其原因範圍、性質與被繼承人反對意思表示之效果。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73 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書並明定「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可見被繼承人於贈與時已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即免除歸扣。選項(D)謂縱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恰與但書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第 1173 條第一項明列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贈與為歸扣標的,此三種原因以外之贈與不生歸扣問題。
  2. B正確。歸扣係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該贈與價額(第 1173 條第二項);一般認為其實際運作須由其他繼承人於分割時主張扣除,始生歸扣之效果。
  3. C正確。歸扣制度之理論基礎,一般認為係被繼承人就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有「應繼分前付」之意思,故將其價額算入應繼遺產,以維持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
  4. D錯誤,即本題應選之答案。但書明定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應歸扣之列。

記憶點

歸扣只認「婚、居、業」三種贈與,被繼承人贈與時一句反對,即免歸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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