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甲、乙為夫妻,並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 350 萬元之現金及對丙有 50 萬元之債權。試問,於遺產分割時,丙可以分得多少遺產?

  1. A50 萬元
  2. B100 萬元
  3. C200 萬元
  4. D350 萬元

正解 A — 5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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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子女時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之應繼分,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債時的扣還。

正解理由

甲對丙之 50 萬元債權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一項由繼承人承受,遺產總額為 400 萬元。甲無子女,依《民法》第 1138 條由配偶乙與第二順序之父母丙、丁共同繼承;依同法第 1144 條第二款,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餘由丙、丁均分,丙之應繼分為 100 萬元。又《民法》第 1172 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應繼分內扣還,丙實得 50 萬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50 萬元是丙應繼分扣還債務後之數額,此項正確。
  2. B100 萬元是丙扣還債務前的應繼分,未依《民法》第 1172 條扣還,此項錯誤。
  3. C200 萬元是丙、丁應繼分合計,非丙一人所得,此項錯誤。
  4. D350 萬元只計現金且誤認全歸丙,漏計對丙債權,亦不合應繼分,此項錯誤。

演算步驟

  1. 公式:丙實得 =(遺產總額 − 乙應繼分)÷ 2 − 丙之債務。
  2. 遺產總額 = 現金 350 萬元 + 債權 50 萬元 = 400 萬元;
  3. 乙應繼分 = 400 萬元 ÷ 2 = 200 萬元;
  4. 丙應繼分 =(400 萬元 − 200 萬元)÷ 2 = 100 萬元;
  5. 丙實得 = 100 萬元 − 50 萬元 = 50 萬元。

記憶點

債權先入遺產,再定應繼分,最後在欠債者份額內扣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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