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下列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由夫妻共有
  2. B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均屬於婚後財產之範圍
  3. C無論採何種約定財產,當夫或妻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法定財產制
  4. D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但對於婚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正解 B — 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均屬於婚後財產之範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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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孳息的定性,以及法院宣告改用財產制的種類。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17 條第二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而婚後財產本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本即屬婚後財產。兩者合起來,夫或妻之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全部落入婚後財產的範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依《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並非當然共有;僅在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時,該項才推定為夫妻共有,此項把推定寫成原則,錯誤。
  2. B正確,理由如上,依據是《民法》第 1017 條第二項的擬制規定。
  3. C依《民法》第 1010 條第一項第二款,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的是分別財產制,不是法定財產制,此項寫錯了改用的制度,錯誤。
  4. D依《民法》第 1018 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處分婚後財產不以他方同意為要件;須得他方同意者是共同財產制下對共同財產之處分,見《民法》第 1033 條第一項,此項張冠李戴,錯誤。

記憶點

法定財產制是各自所有、各自處分,孳息一律算婚後財產,法院要改也只能改成分別財產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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