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

  1. A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所得收取之租金
  2. B抵押之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且性質上得讓與之權利
  3. C設定抵押權後所增建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4. D抵押之建築物滅失後殘餘之鋼筋

正解 B — 抵押之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且性質上得讓與之權利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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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以及存在所必要之權利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77-1 條,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該條把這種權利安排成併付拍賣,並明文排除抵押權人就其價金的優先受償,可見它不在抵押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之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屬效力所及。《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租金即典型之法定孳息,惟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2. B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為本題所問者。
  3. C屬效力所及。《民法》第 862 條第三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 D屬效力所及。《民法》第 862-1 條第一項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記憶點

不具獨立性的增建、滅失後的殘餘物、扣押後的租金都吃得到;存在所必要的權利只是併付拍賣,價金無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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