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地上權人若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依法即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 B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C地上權人須連續積欠地租達二年,土地所有人始得終止地上權
- D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始得拋棄其權利
正解 B —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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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普通地上權中地租的預付、終止事由與拋棄要件。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36-1 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預付地租這件事必須經登記,地上權人才擋得住受讓土地的新所有人再向他收一次,本選項與該條文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837 條明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 B正確。已預付之地租欲對抗土地受讓人,以經登記為要件。
- C錯誤。《民法》第 836 條第一項係以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為門檻,並非要求連續積欠二年;且土地所有人尚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始得終止地上權,除另有習慣外亦同。
- D錯誤。《民法》第 834 條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須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者,依《民法》第 835 條第二項,是未定期限而有支付地租約定的情形。
記憶點
不可抗力不減租、欠租看二年總額加催告、無償地上權隨時拋棄、預付地租要登記才對抗得了受讓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