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甲無權占有乙之土地種植果樹,其果實歸屬於何人?
- A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或分離後,均屬於甲所有
- B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或分離後,均屬於乙所有
- C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屬於甲所有,分離後屬於乙所有
- D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屬於乙所有,分離後屬於甲所有
正解 B — 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或分離後,均屬於乙所有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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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天然孳息在分離前、分離後的歸屬,以及無權占有人有無收取孳息的權利。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66 條第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果實未與果樹分離之前,在法律上是乙的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權屬乙。分離之後則依《民法》第 766 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而《民法》第 70 條第一項把取得分離孳息的人限於「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甲是無權占有,並無收取權,故果實在分離前後均屬於乙,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甲對乙的土地無任何權源,不是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分離前後都不會取得果實所有權。
- B正確,依據如上。
- C錯誤。分離前果實依《民法》第 66 條第二項是土地之部分,應屬土地所有人乙,本項卻把分離前的歸屬給了甲。
- D錯誤。分離後依《民法》第 766 條仍屬原物所有人乙,本項把分離後的歸屬給了甲,方向恰好顛倒。
記憶點
果實未離樹是土地的一部分,離了樹仍歸原物所有人;能收孳息的只有有收取權的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