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下列何項主張,以消滅其債務?
- A抵銷
- B抵充
- C免除
- D混同
正解 A — 抵銷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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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債之消滅原因中「抵銷」的定義與要件,並與抵充、免除、混同三個近似概念區辨。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34 條第一項,「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題幹所述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以自己債務與他方債務互為主張而消滅債務,與條文要件逐一對應,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依《民法》第 335 條第一項,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 B抵充處理的是一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數宗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應充抵哪一宗債務的問題;依《民法》第 321 條,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與二人互相消滅債務的抵銷不同。
- C依《民法》第 343 條,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而使債之關係消滅,屬債權人單方之意思表示,並非互以債務相抵。
- D混同係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致債之關係消滅的情形,與題幹二人互負債務、互為主張的描述不符。
記憶點
互負同種債務且均屆清償期,互相抵掉叫「抵銷」;抵充排清償順序、免除是債權人放手、混同是債權債務歸於一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