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滿 17 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甲男,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 A訂立遺囑為遺贈之行為
- B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 C就他人之物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
- D授予他人代理權之行為
正解 D — 授予他人代理權之行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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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各類行為的效力,與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界線。
正解理由
滿十七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13 條第二項有限制行為能力。授予他人代理權,依《民法》第 167 條應以意思表示為之;而依同法第 77 條本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且授權行為屬單獨行為,依同法第 7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無從事後承認補正,故授予代理權須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為有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1186 條第二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僅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甲已滿十七歲,得獨立以遺囑為遺贈。
- B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不在應得允許之限,無須同意即生效力。
- C依《民法》第 118 條第一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其效力繫於有權利人是否承認,並非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生效要件。
- D正確。單獨行為未得允許即為無效(《民法》第 78 條),與契約未得允許尚得依同法第 79 條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生效者不同。
記憶點
滿十六歲遺囑自己立、純獲利益免同意、無權處分看權利人;授權是單獨行為,沒先得允許就無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