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有關權利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權利能力
  2. B人的權利能力不得拋棄,更不得轉讓
  3. C法人除於法令或性質上之限制外,仍享有權利能力
  4. D植物人仍享有權利能力

正解 A —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權利能力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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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然人與法人權利能力的起訖,以及胎兒受保護的特別規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同法第 7 條接著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可見胎兒在有利於自己的範圍內被視為已經出生,並非完全沒有權利能力,(A) 只援用原則而抹去例外,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前段引《民法》第 6 條無誤,後段的推論卻與同法第 7 條牴觸,胎兒就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錯在把原則講成沒有例外。
  2. B《民法》第 16 條明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權利能力是人作為權利主體的資格,與人格不可分,既不許拋棄,也無從讓與他人,敘述正確。
  3. C《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與本項所稱「除於法令或性質上之限制外」完全相符,敘述正確。
  4. D植物人仍是生存中的自然人,死亡並未發生,依《民法》第 6 條其權利能力繼續存在;意識狀態影響的是行為能力與監護宣告(同法第 14 條),不是權利能力,敘述正確。

記憶點

權利能力「從出生到死亡」是原則,胎兒往前延伸是例外,植物人只是還沒走到終點。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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