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依我國民法第 1173 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A因該特定繼承人結婚時之贈與
- B因該特定繼承人重大災難生還時之贈與
- C因該特定繼承人從家裡決定分居時之贈與
- D因該特定繼承人決定經營事業時之贈與
正解 B — 因該特定繼承人重大災難生還時之贈與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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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173 條歸扣制度的三種法定原因——結婚、分居、營業,只有這三款原因的生前贈與,才須加入應繼遺產並自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73 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該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條文採列舉方式,凡不落在結婚、分居、營業任一款的生前贈與,均不生歸扣效果;因重大災難生還而為的贈與不在三款之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須歸扣。結婚時之贈與正是《民法》第 1173 條第一項列舉的第一款原因。
- B無須歸扣。重大災難生還時之贈與屬慰問、恤養性質,不屬結婚、分居或營業任一款,既不加入應繼遺產,也不自應繼分扣除。
- C須歸扣。從家裡決定分居時之贈與,即《民法》第 1173 條第一項所稱之「分居」。
- D須歸扣。決定經營事業時之贈與,即《民法》第 1173 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
記憶點
歸扣只認「婚、居、業」三張門票,其他名目的生前贈與一律不入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