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使用借貸契約必須是無償的契約
  2. B借用人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抗辯
  3. C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原則上應由借用人承擔
  4. D借用人對於借用物原則上並無轉租收益之權限

正解 B — 借用人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抗辯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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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使用借貸的無償性、費用負擔與使用權限,以及「買賣不破」的保護不及於使用借貸。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是無償的債權契約,《民法》第 464 條至第 473 條的使用借貸各條,均未賦予借用人對抗借用物受讓人的效力;所有權讓與不破的保護,是《民法》債編各種之債第五節租賃所設的規定,不及於使用借貸,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民法》第 464 條以「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為使用借貸的定義要素,一旦有償即轉為租賃或其他有償契約。
  2. B敘述錯誤。所有權讓與不破的保護屬租賃一節的規定,使用借貸一節並無相同條文,借用人不得執此對抗借用物的新所有人。
  3. C敘述正確。《民法》第 469 條第一項規定「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飼養費原則上由借用人承擔。
  4. D敘述正確。《民法》第 467 條第二項規定「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借用人自無轉由他人使用並收取代價的權限。

記憶點

使用借貸是無償加信賴:費用歸借用人、第三人使用要同意,且不能拿買賣不破當盾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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