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下列何種情況是非屬於近親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

  1. A與離婚後無依無靠之前小姨子結婚
  2. B與終止收養後之前養女結婚
  3. C與自己兒子離婚後之前媳婦結婚
  4. D與叔叔死亡後孤苦守寡之叔母結婚

正解 A — 與離婚後無依無靠之前小姨子結婚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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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983 條近親不得結婚的三款範圍,以及姻親親等計算與姻親關係消滅後限制是否延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三款,旁系姻親的禁婚範圍限於「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須同時具備親等與輩分兩個條件。前妻之妹為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 970 條第二款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屬二親等旁系姻親,輩分相同,本即不在該款之內;且《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該姻親關係亦已不存在,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不在禁婚範圍。旁系姻親輩分相同,且離婚後姻親關係已依《民法》第 971 條消滅。
  2. B仍在禁婚範圍。養女因收養而成為直系血親,《民法》第 983 條第三項明定直系血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3. C仍在禁婚範圍。媳婦為血親之配偶,屬一親等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二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4. D仍在禁婚範圍。叔母為父之兄弟之配偶,屬三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不相同,落在《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內。

記憶點

直系關係一律封死,收養終止、姻親消滅都解不開;旁系姻親只卡「五親等內加輩分不同」,同輩的小姨子過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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