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年滿 30 歲患有精神疾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甲,當然沒有行為能力
  2. B年滿 19 歲之乙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
  3. C受輔助宣告之丙可以不經輔助人丁之同意贈與使用過之筆電給戊
  4. D15 歲之庚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擅自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正解 B — 年滿 19 歲之乙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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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為能力的分級——年齡線與宣告線各自獨立,以及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可知年齡上的行為能力限制以「未成年人」為對象;成年人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外,具完全行為能力。乙年滿 19 歲已成年,非該條所稱之未成年人,亦未受任何宣告,得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依《民法》第 14 條第一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者,須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同法第 15 條則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雖有精神疾病,未經宣告即不當然喪失行為能力。
  2. B正確。乙具完全行為能力,買賣汽車之意思表示無待他人補充。
  3. C錯誤。《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贈與筆電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丙須經丁同意。
  4. D錯誤。拋棄自有動產所有權為單獨行為,庚 15 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8 條,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記憶點

年齡看未成年,成年人要「經宣告」才受限;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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