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下列何者非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
- A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 B夫妻因離婚所約定之贍養費請求權
- C繼承權受侵害時之回復請求權
- D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
正解 A — 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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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滅時效以請求權為客體,但人格權之除去侵害請求權因具排除現時侵害之性質而不在其列。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8 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此項請求權是為排除現實存在或即將發生的侵害狀態而設,侵害持續一日即持續發生一日,並非以一次性財產給付為內容,難以套進固定的時效起算與屆滿結構,故不屬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非消滅時效之客體,為本題所選。《民法》第 18 條第一項之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目的在回復人格法益的圓滿狀態,與時效制度所欲安定的財產秩序性質不同;同條第二項的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請求權才是財產上請求權。
- B是消滅時效之客體。《民法》第 126 條明列「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是消滅時效之客體。《民法》第 1146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D是消滅時效之客體。標的既為未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之返還請求權並未脫離時效規範;《民法》第 769 條、《民法》第 770 條並容許占有人以二十年或十年之占有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記憶點
排除侵害的請求權不跑時效,要錢的請求權才跑時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