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下列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 A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 B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分離後原則上屬於該成分或天然孳息之占有人
- C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建築完成時,該房屋原則上屬於土地所有人所有
- D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但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屬土地之成分
正解 A — 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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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從物之成立要件,以及成分、天然孳息與獨立不動產之歸屬規則。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條文既以「非主物之成分」為前提,從物與主物必然是各自獨立的兩個物,且須在客觀上有繼續輔助主物效用的關係,而該條對物之種類未設任何限制,動產與不動產均有成立從物的餘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所述三項要素——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客觀上常助主物之效用、不限動產或不動產——與《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之要件相符。
- B錯誤。《民法》第 766 條明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歸屬對象是所有人,不是占有人。
- C錯誤。房屋是獨立於土地之不動產,並非土地之成分,建築完成時由出資興建之起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不因基地係無權占有而改歸土地所有人;《民法》第 811 條處理的是動產附合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於此並無適用。
- D錯誤。房屋已足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為獨立之不動產,屋頂尚未完工不影響其獨立性,自非土地之成分。
記憶點
從物抓「兩個物、同一人、常助效用」;成分與孳息一分離,就回到所有人手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