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 B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 C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D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正解 C —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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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口授遺囑的失效期間,並旁及遺囑能力與遺囑見證人的消極資格。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96 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口授遺囑是同法第 1195 條所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的應急方式,危急狀態一旦解除,即以三個月為其存續界限,選項 C 的文字與起算點及期間均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民法》第 13 條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同法第 1186 條第二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十八歲之人已滿十六歲,其遺囑並非當然無效。
- B錯誤。《民法》第 1186 條第一項只禁止無行為能力人為遺囑,而依同法第 15 條,無行為能力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依同法第 15-1 條第一項僅屬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未因此喪失行為能力,其遺囑不當然無效。
- C正確。內容即《民法》第 1196 條所定,自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算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D錯誤。依《民法》第 1198 條第五款,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記憶點
口授遺囑「能改用他式起三個月失效」,公證人的受僱人一律不得當見證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