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甲育有子女乙,丙育有子女丁、戊,乙男與丁女結婚後育有子女己。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丁為直系姻親
- B乙、戊為旁系姻親
- C甲、丙為旁系姻親
- D己、戊為旁系血親
正解 C — 甲、丙為旁系姻親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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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969 條姻親的三種類型,判斷兒女結婚後雙方父母之間是否成立親屬關係。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69 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甲是乙之父,丙是丁之父,乙、丁為夫妻。就甲而言,丙的身分是「血親(乙)之配偶(丁)之血親」,這個組合並不在該條所列舉的三類之內,兒女締結婚姻並不使雙方父母之間發生姻親關係,選項(C)稱甲、丙為旁系姻親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丁為甲之血親乙的配偶,屬《民法》第 969 條所稱血親之配偶;依《民法》第 970 條第一款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乙為甲之直系血親,故甲、丁為直系姻親。
- B正確。戊為乙之配偶丁的血親,屬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 970 條第二款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丁、戊為旁系血親,故乙、戊為旁系姻親。
- C錯誤。甲與丙的連結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民法》第 969 條並未把這一類納入姻親的範圍。
- D正確。己與戊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同出於丙,依《民法》第 967 條第二項為旁系血親。
記憶點
姻親只認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之配偶三種,親家公與親家公不算親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