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平均分擔之 300 萬元連帶債務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對丁為債務之承認而中斷時效時,其效力亦及於乙、丙之債務
- B丁請求甲支付全額獲勝訴判決後,仍未能自甲受償時,得再請求乙支付全額
- C甲清償全額後,如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甲亦僅能向丙求償 100 萬元
- D甲對丁清償 100 萬元後,丁即不得再次向甲請求支付剩餘之 200 萬元
正解 B — 丁請求甲支付全額獲勝訴判決後,仍未能自甲受償時,得再請求乙支付全額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重點在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73 條第一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同條第二項並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丁對甲取得勝訴判決卻未受償,債務並未消滅,丁自得再向乙請求全部給付,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債務承認未列於《民法》第 274 條至第 278 條的絕對效力事項,依《民法》第 279 條,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甲之承認不及於乙、丙。
- B正確。先後向不同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以及未全部履行前全體仍負連帶責任,分別合於《民法》第 273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 C錯誤。依《民法》第 282 條第一項,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時,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甲與他債務人丙按照比例分擔,甲得向丙求償的金額不以 100 萬元為限。
- D錯誤。甲僅清償 100 萬元,債務未全部履行,依《民法》第 273 條第二項甲仍負連帶責任,丁得再向甲請求剩餘之 200 萬元。
記憶點
債權人挑誰、要多少、先後幾次都可以,債清償完之前誰也跑不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