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由夫妻共有
- B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 C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婚前及婚後財產,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 D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性之權利,請求權人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正解 C —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婚前及婚後財產,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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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夫妻法定財產制下的財產歸屬、管理處分權限與債務清償責任的分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18 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條文並未依婚前、婚後區分,故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同受此規範;《民法》第 1023 條第一項另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兩條合起來正是本選項的內容,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為「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同樣各自所有,不是夫妻共有。
- B錯誤。《民法》第 1030-3 條第一項的追加計算,要件是「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本選項漏掉主觀目的與五年期間;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依《民法》第 1020-1 條第一項是由他方聲請法院撤銷。
- C正確,依據如上。
- D錯誤。《民法》第 1030-1 條第四項固定該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第五項的期間是「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二年並非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
記憶點
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還債,只有剩餘財產差額才平均分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