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多少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下列何者正確?

  1. A二十年
  2. B十五年
  3. C十年
  4. D五年

正解 A — 二十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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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定有期限的普通地上權,法院得因當事人請求酌定存續期間或終止的年數門檻。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33-1 條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題目所問的年數門檻即為二十年,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二十年正是《民法》第 833-1 條所定的存續期間門檻,與條文文字相符。
  2. B十五年並非本條的年數;《民法》第 125 條所定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才是十五年的出處。
  3. C十年不是《民法》第 833-1 條的門檻,該條文從未出現這個年數。
  4. D五年亦非本條年數;《民法》第 880 條所定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抵押權消滅,才是五年的出處。

記憶點

未定期限的地上權滿二十年,當事人就可以請法院來決定它的存續或終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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