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關於合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 B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 C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無須負其責任
- D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無須負其責任
正解 B —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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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夥的財產歸屬、出資義務與合夥人對外責任,《民法》合夥一節的基本條文比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669 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選項 B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民法》第 668 條明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本項寫成分別共有,共有型態錯誤。
- B與《民法》第 669 條完全一致:既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時也無補充之義務,敘述正確。
- C《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本項寫成無須負責,恰好相反。
- D《民法》第 690 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本項免除退夥人的責任,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合夥財產公同共有、不足額要連帶扛、退夥不卸舊債,只有「不必補資本」這一句是真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