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民法於保證契約一節中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概念上一般稱為?
- A同時履行抗辯
- B撤銷訴權
- C追索權抗辯
- D先訴抗辯
正解 D — 先訴抗辯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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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證債務的補充性,也就是《民法》第 745 條所定保證人得拒絕清償的抗辯及其學理名稱。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道防線讓保證人得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的財產求償,未先求償而無效果即不必先掏錢,學理上稱為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同時履行抗辯出自《民法》第 264 條,指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前提是雙務契約的對價關係,與保證的補充性無關。
- B撤銷訴權指《民法》第 244 條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主體是債權人,用來撤銷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不是保證人可主張的抗辯。
- C追索權抗辯並非民法保證一節的用語;保證人清償後依《民法》第 749 條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該制度稱為代位而非追索權抗辯。
- D敘述正是《民法》第 745 條的內容;另依《民法》第 746 條,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即不得再主張。
記憶點
先查主債務人的財產、追不到錢才輪到保證人,「先訴」二字說的就是這個順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