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須經登記始生法律效力?
- A遺產之繼承
- B土地買賣契約
- C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
- D夫妻就共同財產制之約定
正解 C — 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範圍,以及登記只是處分要件或對抗要件的情形。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二項並要求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設定抵押權的物權行為,正是依法律行為而為的不動產物權設定,未經登記即不生物權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繼承屬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依《民法》第 759 條,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登記在此是處分的要件,權利本身在繼承開始時已取得。
- B錯誤。土地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依《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成立與生效都不繫於登記。
- C正確,理由如上,抵押權的設定契約與登記缺一不可。
- D錯誤。依《民法》第 1008 條第一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未登記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之間仍有效力。
記憶點
登記有三種身分:法律行為變動是生效要件、繼承等非法律行為是處分要件、夫妻財產制契約是對抗要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