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關於抵押權所擔保而得優先受償之利息,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幾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1. A二年
  2. B五年
  3. C十年
  4. D十五年

正解 B — 五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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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擔保範圍中,利息類債權得優先受償的時間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61 條第二項,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題目問的正是條文中「聲請強制執行前幾年內」這個數字,答案即五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二年不是《民法》第 861 條第二項所定的期間;《民法》第 197 條第一項的二年,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時效,與抵押權無涉。
  2. B正確,五年即《民法》第 861 條第二項明定的回溯期間,並包含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的部分。
  3. C錯誤。十年同樣不是本題所問的期間;《民法》第 197 條第一項後段的十年,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的最長期間。
  4. D錯誤。十五年是《民法》第 125 條所定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的一般時效期間,與抵押利息的優先受償計算無關。

記憶點

抵押利息優先受償的範圍是「聲請執行前五年+執行程序中」,別和侵權二年、十年及請求權十五年混成一團。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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