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 A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之事務,而為事務之管理者,不成立民法之無因管理
- B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代本人繳納贈與稅捐,得依民法第 176 條之規定,請求本人返還
- C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 D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僅為自己利益,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本人主張管理事務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負第 176 條第 1 項之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正解 C —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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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以及緊急管理時管理人責任減輕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75 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條文以「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設下例外,重大過失並不在減輕之列。本選項稱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賠償責任,等於把該條的除外規定刪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民法》第 172 條以「為他人管理事務」為成立前提;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之事務當作他人事務而管理者,欠缺他人事務這個客觀要件,不成立無因管理。
- B正確。《民法》第 176 條第二項規定,同法第 174 條第二項情形之管理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第一項之請求權;而《民法》第 174 條第二項將「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列為適用情形,代本人繳納稅捐即屬之,管理人得請求返還。
- C錯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仍應依《民法》第 175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 D正確。《民法》第 177 條第一項規定,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同條第二項並就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者準用之。
記憶點
緊急管理只免掉輕過失,惡意與重大過失照樣要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