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下列關於房屋租賃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出租人將租賃之房屋交付承租人後,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 B出租人出賣租賃之房屋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 C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依法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 D房屋租賃之租金,當事人得因其價值之昇降,聲請法院增減之,但以定期租賃為限
正解 C —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依法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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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屋租賃中的轉租限制、買賣不破租賃、優先承買權與租金增減聲請之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43 條第一項但書,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房屋租賃在轉租上享有此一例外,只要契約無反對之約定,且轉租範圍僅及於一部分,即無須出租人承諾,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425 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條保護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並未限制出租人處分所有權,讓與無須承租人同意。
- B錯誤。《民法》第 426-2 條第一項所定之優先承買權,限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單純承租房屋者不在此列。
- C正確,為本題所選。要件為租賃物是房屋、無反對之約定、轉租範圍僅及一部分。
- D錯誤。《民法》第 442 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定期租賃恰恰是被排除的情形。
記憶點
房屋租賃:一部分可轉租,定期不調租,優先承買留給基地租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