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甲將其名下之房屋出售並交付乙占有,惟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前,甲又出售該屋於善意之丙且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則乙對丙之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1. A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2. B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3. C乙得向丙主張撤銷權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4. D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正解 D — 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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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二重買賣中,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買受人與僅受交付之前買受人間的權利衝突。

正解理由

買賣契約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乙依其與甲之契約取得的是請求甲移轉所有權的債權;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律行為而移轉須完成登記,丙既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確定取得房屋所有權,乙的債權不足以對抗該物權。甲對乙之移轉登記義務因此陷於給付不能,且係甲一物二賣所致,乙得依《民法》第 226 條第一項規定,就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請求賠償損害,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買賣契約之效力僅及於契約當事人,乙不得執其與甲之契約,向契約以外之丙主張塗銷所有權登記。
  2. B錯誤。丙係基於與甲之買賣並完成登記而取得所有權,其受利益有法律上之原因;《民法》第 182 條所定受領人之返還或償還責任,前提是受領無法律上之原因,本件不符。
  3. C錯誤。撤銷權須有法律所定之撤銷原因與撤銷客體,乙與丙間並無任何法律行為可供撤銷,題示丙亦為善意。
  4. D正確,為本題所選。乙的救濟對象是甲,而非取得登記的丙。

記憶點

不動產一物二賣:先完成登記的拿房子,先受交付的向賣方拿賠償。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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