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甲借給乙 100 萬元,借期屆至,甲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借款,乙因此開立 100 萬元之本票交由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 B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抵銷
- C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代物清償
- D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
正解 D —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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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為清償舊債務而另負新債務時舊債務是否消滅,亦即新債清償與代物清償之區辨。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20 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乙為清償 100 萬元借款而簽發同額本票交付甲,係對甲另負一個票據上的新債務,並非以他種給付直接代替原定給付,原借款債務並未因此消滅,此即新債清償,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債之更改以消滅舊債務、成立新債務為內容,須當事人有消滅舊債務之意思;單純簽發本票通常僅為便利清償,不足以認定有此意思。
- B錯誤。抵銷須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本件乙對甲並無可供對衝之債權,欠缺互負債務的前提。
- C錯誤。《民法》第 319 條所定代物清償,係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其債之關係即歸消滅;本件甲受領本票後借款債務仍然存續,與該條之效果不符。
- D正確,為本題所選。所負者是新債務而非終局之給付,符合《民法》第 320 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之要件。
記憶點
收到本票不等於收到錢:票款未獲清償前,原來的借款債務還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