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關於連帶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均分擔義務
  2. B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3.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4. 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負其責任

正解 C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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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帶債務人內部的分擔與求償規則,《民法》第 280 條、《民法》第 281 條與《民法》第 282 條的條文比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82 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選項 C 與此完全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民法》第 280 條但書明定,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並非仍由全體平均分擔,本項把但書寫反。
  2. B《民法》第 281 條第一項規定,求償權人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本項卻寫成不得請求利息。
  3. C依《民法》第 282 條第一項本文,不能償還的部分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同條項但書另定,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4. D《民法》第 282 條第二項規定,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本項寫成無須負責,與條文相反。

記憶點

有人倒帳,剩下的人按比例一起扛;已經免責的人也逃不掉這一次分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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